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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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467號
上 訴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
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3日
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123,68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納,
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