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94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碁碩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5,3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