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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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97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王啟任
何新台被告 賴玉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零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簽訂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5條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是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銀行)與原告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將美商花旗公司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民國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核准在案,此有該函文在卷可憑,是美商花旗銀行分割予原告部分之權利義務關係,即應由原告概括承受。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97年8月7日向原告申請VISA信用卡使用(正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第15條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清償則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自104年9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信用卡消費帳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累計消費記帳尚餘新臺幣(下同)2萬0530元(包括消費款1萬8215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1115元、滯納金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㈡被告復於103年7月22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帳
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各依借款利率或依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
詎被告自104年9月12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兩造間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上開個人信貸借款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60萬3510元未清償(其中本金為55萬3761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遲延利息為1萬7853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為3萬0696元、滯納金為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利息未清償。㈢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契約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
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62萬4040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VISA信用卡申請書、滿福貸個人申請書暨約定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約定條款、花旗現金回饋白金卡月結單、花旗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等件為證,本件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2萬40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息│利息之計算│備註││││(新臺幣)│(新臺幣)││(民國)││├──┼─────┼─────┼─────┼────┼────────┼──────────┤│1│VISA信用卡│2萬0530元│1萬8215元│15%│自105年1月13日│正卡卡號│││消費款││││起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2│││6萬6000元│10.99%│自105年1月13日│帳務編號│││││││起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滿福貸個人│58萬5657元├─────┼────┼────────┤││3│信用貸款││26萬1354元│12.99%│自10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4│││22萬6407元│16.99%│自10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