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628號上訴人即被告黃0豪(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黃瑋俐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重傷害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0豪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柒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0豪(下稱被告)因傷害致重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6年4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應自106年7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