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6號聲請人大裕油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炳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林珊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振方齒輪機│彰化銀行東│102年11月30│5,355元│JN0000000││││械工業有限│三重分行│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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