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2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王仁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最多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玖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柒萬零叁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