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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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2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詠綺 (原名: 黃瑞媚 、 陳黃瑞媚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黃瑞媚於民國93年07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7月06日起至民國96年07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26日止累計185,744元正未給付,其中65,664元為本金;119,99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黃瑞媚於民國93年10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26日止累計1,134,152元正未給付,(其中367,610元為本金,766,54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黃瑞媚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26日止累計254,365元正未給付,其中83,749元為消費款;167,01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82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黃瑞媚│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65664││6月27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黃瑞媚│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83749││6月27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陳黃瑞媚│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67610││6月27日││算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