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88號原告 何秀貞
林沅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彥琪 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胡**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翁彥琪、胡**即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