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文成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文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文成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