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撤銷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罪嫌,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為由而予羈押,茲因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被告應係連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罪,從而前述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