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姓名年籍被告甲○○
號3樓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心婷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