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四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五、六月間某日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九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六○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二一號、九十六年度偵字五八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佰元即新臺幣九佰元折算壹日。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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