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0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0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0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1600號),嗣本院簡易庭認不得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被告行為後,動產擔保交易法業已於96年7月1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業經刪除。查本件被告甲○○所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既經修正刪除,廢止其刑罰之適用,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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