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所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九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二三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二千元,如易服勞役,如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