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辰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辰豪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附表編號1所示手錶1支,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之住所及沒收財產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97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手錶1個,經鑑定結果係仿冒瑞士商 邁可柯斯 (瑞士)國際公司「MICHAELKORS」商標圖樣之物等情,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委任狀、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被告書在卷可稽。則該手錶既係仿冒商標而侵害商標權之物,依現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淑菁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瑞士商邁可柯斯(瑞士)國際公司「MICHAELKORS」商標圖樣之手錶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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