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七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己○○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