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66號原告 許依琪 被告 游幃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上易字第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1萬元及自本訴狀
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以借款沒有擔品及還款能力詐騙我21萬元,事後將通訊軟體封鎖刪除。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2月1日審結。而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審結後之112年3月1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包梅真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