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43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林立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四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
同)3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11月1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4.98%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㈡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2月16日,經債權人
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255,297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㈣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