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5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純丞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3年度執聲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零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純丞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煙草,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10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為警查扣之不明成分煙草1包,經送鑑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0.47公克,空包裝重0.35公克)乙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確屬違禁物,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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