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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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大永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大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大永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443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於民國104年4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高大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高玉舜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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