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聲字第185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本院第1審裁定,提起第2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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