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丁○○
兼上六人共同
代 理 人
相 對 人 辛○
代 理 人 壬○○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調字第115號清償債務給付管理費事件
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上午11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
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兼代理人 丁○○ 到
相對人代理人 壬○○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兼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95年11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