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李承璋 上列聲請人與 林伸發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299,888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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