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308號
原   告  朱紋杞  
被   告  林一   
訴訟代理人  林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賠償
新臺幣(下同)20萬元,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追加變更請求為936,
212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起訴時免繳納之2,10
0元,尚欠8,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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