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6號
原 告 李金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泫桓 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泫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