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951號異議人即債權人苗栗縣立體育場法定代理人 莊春秋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馬戲藝術推廣協會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103年度司促字第24951號駁回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略以:原裁定以債權人未遵期補正債務人登記資料為由而駁回聲請,惟聲請人收受補正裁定後,旋即向內政部查詢,因內政部遲至12月1日始發文函復,該遲誤非可歸責於聲請人,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核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全部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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