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33號聲請人全安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威控自動化機械│第一商業銀行│100年1月5日│29,374元│WE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分行│││││││ 賴燦雄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