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16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陳 怡伶 債務人 沈鳳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壹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陳怡伶 於民國93年5月至97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
沈鳳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22,17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怡伶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沈鳳滿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16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鳳滿、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222170│怡伶│3月01日起││八三│││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鳳滿、陳│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2170│怡伶│4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