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8號聲請人 陳對妹 相對人 蘇鳳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4年間起即中風臥病在床,亦不認識相對人,並未積欠相對人票款,相對人持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05號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顯有未洽,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此聲請在該事件終結前,先行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2369號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三、本件聲請人雖主張業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惟經查本院並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事件,次查,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2369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100年8月18日核發扣押命令,扣押聲請人在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東門分行之存款帳戶,扣得新台幣(下同)2,059,753元,嗣於100年10月5日核發收取命令,准許相對人收取2,060,082元,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已於100年10月28日檢送同額支票予相對人,執行程序已因債權人受償而終結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於100年11月1日始具狀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顯已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