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薇婷
生前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選任辯護人 楊嘉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399號),本院認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薇婷於民國109年8月24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以下僅稱路名)由正光路往寶慶路方向行駛,於當日下午2時54分許,行經大興西路與永安路交岔路口欲右轉彎駛入永安路時,本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之指示,該處並設有「快車道禁止右轉」之標誌,不得自快車道逕行右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日間自然光線、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即貿然由快車道逕行右轉彎,適有告訴人 劉嘉惠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同路段外側之慢車道欲直行通過該路口,見狀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劉嘉惠受有左側鎖骨骨折、胸壁挫傷等傷害(詳參卷附之診斷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1年3月1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附卷可稽,爰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