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6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藝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本件受刑人提出書狀向本院聲請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49號、108年度訴字第285號、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745號裁判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同條第2項亦已明定。
三、依前所述,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依法乃專屬於檢察官之權限,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本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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