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16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建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696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1年5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林建明之戶籍地(即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並交與上開處所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此有本院判決正本及上訴權利告知書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27頁),嗣上訴人於1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其上訴狀內僅載明「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一節,有該上訴狀1份存卷可稽,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即應依法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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