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昱志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361
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示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補充並更正為:「一、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上揭犯罪事實,且經告訴人張○○於警詢及偵查中對被告犯行指訴歷歷,並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網頁及訊息翻拍畫面、被告自述騷擾過程書面資料(見偵字卷第46頁正面)、被告所提民事反訴狀(見偵字卷第115頁至第117頁)、鑑定自訴書(見偵字卷第125頁至第129頁)、新聞資料翻拍畫面(見偵字卷第130頁至第131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就附件所示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就附件所示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2項之強制未遂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分別係基於同一侮辱告訴人、恐嚇脅迫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目的及決意所為,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透過相類之臉書、電子郵件、及手機訊息等電子網路媒介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被告就附件所示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強制未遂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未遂罪。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就附件所示犯罪事實欄一㈡犯行,以透過張貼臉書留言、傳送電子郵件及手機訊息方式著手於強制罪犯行之實行,惟因告訴人堅拒被告之要求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林○○尚未成年,且告訴人並無義務要讓其與林○○見面,僅因一己愛慕林○○之私心,見告訴人護子心切阻止其與林○○見面,竟公然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網路空間上以文字污辱告訴人,更非理性地一再以脅迫手段謀求告訴人容許其與林○○互動往來,絲毫未尊重告訴人之親權、名譽及意思自主決定權,觀諸現今網路使用之普遍性,被告犯行已對告訴人及其家屬之生活造成極大侵擾,告訴人受害匪淺,被告所為誠屬非是,應予重罰。且被告犯後迄今均未取得告訴人原諒,並於偵訊中屢次飾詞狡辯、避就卸責,未見有任何悔意,直至本院訊問後才勉為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對人際交往之價值觀念有嚴重偏差,惟念及被告年紀尚輕、此前並無前科,兼衡其家庭生活情形、經濟狀況,及自陳醫生說其沒有精神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04條第2項、第1項、第305條、第55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3618號被告乙○○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因愛慕童星林○○(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而瘋狂追求,為謀求與林○○交往或會面,林○○其母張○○(真實姓名詳卷)及其父林○○(真實姓名詳卷)多次勸阻拒絕上開要求無效,竟變本加厲,或在張○○所申設經營之FACEBOOK(即臉書,以下以臉書稱之)粉絲團網頁公開留言區內;或以寄送電子郵件之方式;或傳送手機文字、圖片簡訊等方式,為下列之不法行為:
㈠乙○○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
附表一所示之臉書暱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前揭臉書粉絲團網頁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或圖片訊息,足以貶抑張○○之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
㈡乙○○為謀求母親張○○同意其與林○○往來或會面,竟基
於恐嚇危害安全及強制等接續犯意,於附表二至四所示之時間,或在前揭臉書粉絲團網頁公開留言區內(即附表二部分);或以電子郵件信箱帳號[email protected](Gmai
l電子郵件暱稱為asonj)之方式(即附表三部分);或以其所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傳送手機簡訊之方式(即附表四部分),傳送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文字訊息或內容為暴力、血腥之照片訊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及名譽之事,恫嚇張○○,並藉此脅迫張○○同意其與林○○往來或會面,致張○○心生畏懼,足生危害其安全。惟行無義務之事部分,仍因張○○堅拒上開無理要求而未遂。
二、案經張○○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文字訊息或圖片等節,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恐嚇危害安全或妨害名譽等犯行,辯稱:伊只是要警告對方,希望對方可以好好跟伊相處,也是跟對方一起分享,伊覺得晚上看這些圖片很有趣,所以和對方分享;伊不是拿真的屍體去報復對方、圖片裡面的人也不是對方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張○○於本署偵查中指訴歷歷,並有訊息翻拍照片資料在卷可稽(證據清單詳如附表所示),被告所辯上情,委不足採,其犯嫌堪已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2項之強制未遂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強制未遂、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未遂罪。又被告已著手於強制行為之實行,惟因告訴人未應允林○○與被告互動或往來而不遂,為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又其所犯公然侮辱罪及強制未遂罪等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末請審酌被告因愛慕林○○,本應抱持誠意、以理性態度溝通解決,僅因告訴人張○○護子心切阻止其來往,竟以上開強暴、脅迫等非理性手段冀求告訴人與林○○互動或往來,使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致使告訴人不堪其擾;甚即由愛生恨,在如附表二所示之網際網路載體傳送非理性之留言或不雅圖片,衡以現今網路使用之普遍性,可知告訴人受害極深,所為誠屬非是,應予重懲;迄今仍未取得告訴人原諒,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犯後復飾詞狡辯、避重就輕,意圖推諉其責,此種絲毫未有任何尊重告訴人之親權及其意思自主決定權,對於與他人間交往關係之價值觀實屬嚴重錯誤,犯後態度實難認態度良好,請從重量刑,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檢察官甲○○附表一:
┌──┬────┬────┬──────────────┬──────┐│編號│時間│暱稱│陳稱內容│卷證出處│││││││├──┼────┼────┼──────────────┼──────┤│1│106年2月│Satai│「你這變態,在自己家偷偷跑去│新北檢106年│││19日至22│yuki│看別人洗澡,還爽爽的告訴我」│度他字第3178│││日間之某│││號卷第11頁│││時許││││├──┼────┼────┼──────────────┼──────┤│2│106年2月│Satai│「你智商到底有沒有過90」│新北檢106年│││22日之某│yuki││度他字第3178│││時許│││號卷第12頁│││││││├──┼────┼────┼──────────────┼──────┤│3│106年2月│LiYu│「章○真,討厭人沒有愛心,臭│新北檢106年│││17日│Cheng│臉,想嘔吐林○安,好有愛心,│度他字第3178│││││我要小米的愛」。│號卷第14頁│├──┼────┼────┼──────────────┼──────┤│4│106年5月│Sheng│「色鬼」│新北檢106年│││5日之某│ZhiLing││度他字第3178│││時許│││號卷第66頁│├──┼────┼────┼──────────────┼──────┤│5│106年7月│ZhiYu│「跟我一起。消散 米媽 這老菜瓜│新北檢106年│││10日凌晨││」及被告「比出中指」足以使告│度他字第3178│││12時23分││訴人感到難堪,並足以減損告訴│號卷第67頁│││許││人之聲,且足以貶損告訴人之聲││││││譽及人格之不雅照片1張││└──┴────┴────┴──────────────┴──────┘附表二:
┌──┬────┬────┬──────────────┬──────┐│編號│時間│暱稱│陳稱內容│卷證出處│││││││├──┼────┼────┼──────────────┼──────┤│1│106年2月│Satai│「我要是把3300則留言刪掉,你│新北檢106年│││19日21時│Samayuki│能做我乾爹ㄇ」│度他字第3178│││30 分許 │││號卷第13頁│├──┼────┼────┼──────────────┼──────┤│2│106年2月│Satai│「蟲信的新聞就不要看後以以為│新北檢106年│││20日8時│yuki│重的發給我們純潔的人,你就這│度他字第3178│││10許││麼愛看,性侵、強姦、分屍,人│號卷第13頁│││││肉炸油鍋,頭顱案,變X,你就││││││這麼喜歡刺激的是不是,小米學││││││了咱辦,???(中文翻譯:「地││││││獄」之意,資料來源:││││││Google翻譯)││├──┼────┼────┼──────────────┼──────┤│3│106年2月│XingZe│「我會將你折磨,后者將軍」│新北檢106年│││21日19時│││度他字第3178│││53分許│││號卷第15頁│├──┼────┼────┼──────────────┼──────┤│4│106年2月│XingZe│「古代人斬人時處死之時,用碳│新北檢106年│││21日19時││折磨于你。后在脫去將你綁在兩│度他字第3178│││56分許││ 馬兒 上,一馬一手一腳兩手兩腳│號卷第15頁│││││綁定完善,而實刑之者鞭打馬兒││││││,使全力奔跑即死人拉扯而死,││││││七恐流血慘不忍睹。」││├──┼────┼────┼──────────────┼──────┤│5│106年3月│ 黎昱雉 │「兒想和 米永生 一起」│新北檢106年│││23日某時│││度他字第3178│││許│││號卷第16頁│├──┼────┼────┼──────────────┼──────┤│6│106年5月│Cheng│「你要是斷手斷腳手腳殘缺。我│新北檢106年│││8日某時│Ling│會在你身邊」│度他字第3178│││許│││號卷第17頁│├──┼────┼────┼──────────────┼──────┤│7│106年5月│Cheng│「爸爸不用摔」、「單手掐死他│新北檢106年│││8日某時│Ling│」、「哈哈哈哈哈」、「撞牆」│度他字第3178│││許││、「掐死他」│號卷第18頁│├──┼────┼────┼──────────────┼──────┤│8│106年2月│YueYing│浮腫死屍照片乙張│新北檢106年│││21日之某│││度他字第3178│││時許│││號卷第20頁│├──┼────┼────┼──────────────┼──────┤│9│106年2月│YueYing│「我們要保護好自身」、「不能│新北檢106年│││21日之某││出意外,這是生存之道」、「所│度他字第3178│││時許││以為什麼人死,你那麼幸運沒死│號卷第21頁│││││」及車禍死屍照片乙張││├──┼────┼────┼──────────────┼──────┤││106年2月│YueYing│車禍死屍照片乙張│新北檢106年│││21日之某│││度他字第3178│││時許│││號卷第22頁│├──┼────┼────┼──────────────┼──────┤││106年2月│YueYing│開腸破肚死屍照片乙張│新北檢106年│││21日之某│││度他字第3178│││時許│││號卷第23頁│├──┼────┼────┼──────────────┼──────┤││106年2月│YueYing│大量具有危害人之生命、身體令│新北檢106年│││21日之某││人畏佈之蜈蚣照片共計6張│度他字第3178│││時許│││號卷第24頁│└──┴────┴────┴──────────────┴──────┘附表三:
┌──┬────┬────┬──────────────┬──────┐│編號│時間│暱稱│訊息標題(訊息內容)│卷證出處│├──┼────┼────┼──────────────┼──────┤│1│106年7月│asonj│「對小朋友的愛。。。。靠北。│新北檢106年│││5日某時││。我喜歡他幼稚的內心,但又很│度他字第3178│││許││成熟的那個樣子。」、「你願意│號卷第28頁│││││讓我愛他嘛。你只要願意。我讓││││││你為所欲為」、「對小朋友的愛││││││。。。。靠北。」、「我知道年││││││紀差5—6歲,但是我是他的命運││││││雙生子,沒有他,我是會被命運││││││制裁」、「拜託,讓我喜歡他,││││││讓我繼續跟他遠距離戀愛」││├──┼────┼────┼──────────────┼──────┤│2│106年7月│asonj│「(法院)我一定會了結你。雜│新北檢106年│││6日6時32││草。」、「以為我時間多耗在你│度他字第3178│││分許││這監護權」│號卷第29頁│├──┼────┼────┼──────────────┼──────┤│3│106年7月│asonj│「其實我們早就在一起了。只是│新北檢106年│││5日20時││被你們隔離逼迫。我們的心已經│度他字第3178│││10分許││受了傷。心理默默的喜歡。被你│號卷第30頁│││││們逼迫的情況下。只能繼續跟隨││││││命運走。」││├──┼────┼────┼──────────────┼──────┤│4│106年7月│asonj│「不行。想到小米就……好難受│新北檢106年│││3日11時││哦。好喜歡,,我想變女的,想│度他字第3178│││8分許││和這麼帥的男生生小孩。。想上│號卷第31頁│││││新聞,覺得自己缺乏經驗」││├──┼────┼────┼──────────────┼──────┤│5│106年6月│asonj│「你不揭穿我的好心,我還可以│新北檢106年│││18日10時││每三天送愛心中餐飯包下午健康│度他字第3178│││13分許││點心。搞什麼鬼,這是我自願。│號卷第32頁│││││真可惜」││├──┼────┼────┼──────────────┼──────┤│6│106年6月│asonj│「原來曾經犯過隨機殺人的 鄭傑 │新北檢106年│││24日17時││。也擁有不能理解的感受。不是│度他字第3178│││10分許││每個物的感覺都是每好友希望。│號卷第33頁│││││或許當他殺人只是迷茫自己什麼││││││都不想做,不懂自己該要有什麼││││││,在心里殺了人卻覺得自己從迷││││││茫里找到唯一的樂趣。」││├──┼────┼────┼──────────────┼──────┤│7│106年6月│asonj│「不是要你斷手斷腳」、「雄性│新北檢106年│││28日20時││禿」(都是你的誤解)要是真的│度他字第3178│││10分許││上到上訴法院,真的不好玩(容│號卷第34頁│││││易反誣告的)││├──┼────┼────┼──────────────┼──────┤│8│106年6月│asonj│「他等同我的小男友」│新北檢106年│││30日23時│││度他字第3178│││4分許│││號卷第35頁│├──┼────┼────┼──────────────┼──────┤│9│106年7月│asonj│「小米,就算斷手斷腳,我一樣│新北檢106年│││2日15時││會在你身旁守護)這句意思是連│度他字第3178│││50分許││接這樣的↓↓」、「你變醜了,│號卷第37頁│││││有殘缺,有受傷,發生不好的事││││││情,斷手斷腳,以後或未來,我││││││都會讓不好的事,給你健康的樣││││││子。」、「#那就是這樣的連接││││││意思」、「#要是你還不和解,││││││下次開庭我像檢查官提案,能讓││││││你滿足」││├──┼────┼────┼──────────────┼──────┤││106年7月│asonj│「等一個人不可能等10幾年,我│新北檢106年│││4日11時9││的壽命沒那麼長。」│度他字第3178│││分許│││號卷第38頁│├──┼────┼────┼──────────────┼──────┤││106年7月│asonj│「小米,你好可黏,我不想看到│新北檢106年│││3日10時││你哭,我們可以一起離開危險的│度他字第3178│││26分許││地球,我們可以單獨快樂的生活│號卷第38頁│││││,大手拉小手,我都快哭了,好││││││憂鬱,連上學都不想上學。一想││││││到你,我就好難過」││├──┼────┼────┼──────────────┼──────┤││106年7月│asonj│「想跟米永遠在一起。如果我是│新北檢106年│││3日20時││女的,我想跟小米生小孩!!ㄏ│度他字第3178│││15分許││」│號卷第42頁│├──┼────┼────┼──────────────┼──────┤││106年7月│asonj│「騷擾你們…回到我的打電動世│新北檢106年│││2日21時││界…,沒有那麼多的世界可以回│度他字第3178│││4分許││,別人呢,也不可能沒原因報復│號卷第42頁│││││。」、「只要有你這媽媽監護人││││││,這個稱只負責小孩安全的心態││││││,別人什麼感受都不管的人。」││││││、「板橋轉學後、吃早餐在板橋││││││吃,上學一起走路上學好麻」。││├──┼────┼────┼──────────────┼──────┤││106年7月│asonj│「我看你是暗戀我才想上法院解│新北檢106年│││4日17時││決」、「國小廁所玩4腳獸、15│度他字第3178│││許及同日││歲少女與10男上過床」之新聞報│號卷第45頁│││21時18分││導照片1張││││許││││├──┼────┼────┼──────────────┼──────┤││106年6月│asonj│「他還是小學生。我一直都沒把│新北檢106年│││23日15時││他看成是小學生。在我眼里他已│度他字第3178│││57分許││經是成熟的男生了。真搞不懂上│號卷第49頁│││││法院對你有什麼好處,除了讓你││││││們有上訴風險外,真的沒必要。││││││不是每件事情都是你想的那樣。││││││要學會當旁聽者,我不是這進步││││││的法治社會的種,也拜託你們不││││││要玩這種三歲小孩無聊的作法。││││││對你們真的有不利之處。生活可││││││以不要活得那麼痛苦,選擇自己││││││需要什麼才是重要。都有三條背││││││禍證據。麻煩下。不要活在自己││││││有了小孩的世界。」││├──┼────┼────┼──────────────┼──────┤││106年6月│asonj│「你以為法庭是玩沙的地方?幾│新北檢106年│││23日14時││歲了還在玩小孩的法治遊戲,跟│度他字第3178│││40分許││林○安差那麼多,以為你是他的│號卷第49頁│││││阿姨。為什麼世界總會有想被撕││││││逼的人,你寧可兩敗俱傷,也不││││││願以平常心讓我好好看看○安#││││││居家好男人。││├──┼────┼────┼──────────────┼──────┤││106年6月│asonj│「我在你家的穿外。#粉色床,│新北檢106年│││26日16時││一台電視,#進去了!」│度他字第3178│││4分許│││號卷第75頁│├──┼────┼────┼──────────────┼──────┤││①106年│asonj│①「沒關係。都這個樣子。不認│新北檢106年│││7月6日││識我是他的事情,不需要被認│度他字第3178│││13時51分││識,那是自我的不認同,也不│號卷第78頁│││許││會想想,一個人當記著過去仇││││②106年││恨時,做得事情都是合理,做││││7月6日││的是都是反對。讓我看米的決││││14時2分││心,低能。婊子」││││許││②「只要你繼續耍腦殘,記仇過││││③106年││去。反對我把不合理當合理這││││7月6日││樣對待他人。我就永遠無法見││││14時55分││到太陽和喜歡。」││││許││③「不要臉,婊子,換成是其他││││││媽媽的話,知道我喜歡,只是││││││簡單的仰望林○安,一定會說││││││,去哥哥那,去跟哥哥玩。你││││││說是不是。看不慣你這婊子傻││││││逼逼的只會想著別人要傷害你││││││們。智能不足」││├──┼────┼────┼──────────────┼──────┤││①106年│asonj│「對。我就是變態。喜歡小男生│新北檢106年│││7月7日││」、「我喜歡林○安,有小孩的│度他字第3178│││23時11分││善良,有小孩的天真和浪漫純潔│號卷第81頁、│││許││。在你們這些傻逼的大人眼里,│臺灣桃園地方│││②106年││小孩只是社會的弱勢。這麼想都│法院檢察署偵│││7月9日││是因為你們自己有利益,虛偽之│卷第83頁│││凌晨0時││心。」、「不跟我做朋友,就是││││50分許││你們自己的問題。你們的假做作││││││心態,正是讓我搞死你的原因。││││││懂ㄇ」││├──┼────┼────┼──────────────┼──────┤││106年7月│asonj│「賤女。口說維護小孩。就你這│新北檢106年│││8日20時││智障。隔離我們就算了,還在那│度他字第3178│││47分許││攪局」│號卷第82頁│├──┼────┼────┼──────────────┼──────┤││106年7月│asonj│「林○安嚇到不出門,不敢上學│新北檢106年│││9日5時56││和感知,因為你不是我,你不知│度他字第3178│││分許││道這種聯繫的感覺。貼宣紙表白│號卷第85頁│││││,會嚇到不敢出門,這不科學,││││││不實際。送卡片牛奶,會嚇到不││││││敢上學。這也奇怪ㄅ。白癡白癡││││││白癡,賤人賤人賤人,他是我的││││││愛、人。你只要肯接受我們兩個││││││,他自己就不會這樣了。」││├──┼────┼────┼──────────────┼──────┤││106年7月│asonj│「有趣喔,你越來越值得我玩一│新北檢106年│││9日凌晨0││把。小小姐,來,讓我開心一下│度他字第3178│││時47分許││。你的個性實在讓我忍不住的賤│號卷第86頁│││││...」││├──┼────┼────┼──────────────┼──────┤││106年7月│asonj│「殺殺,打打打打打」及限制級│新北檢106年│││12日21時││電玩遊戲「俠盜獵車手」遊戲截│度他字第3178│││45分許││圖乙張│號卷第89頁│││││││├──┼────┼────┼──────────────┼──────┤││106年7月│asonj│令人畏佈之刑案現場照片共計6│臺灣桃園地方│││16日10時││張│法院檢察署偵│││37分許至│││卷第73頁│││同年月17││││││日7時53││││││分許間││││├──┼────┼────┼──────────────┼──────┤││①106年7│asonj│①「想不想吃啊,老實說,我愛│臺灣桃園地方│││月16日22││吃羊肉,人肉只有網路才有販│法院檢察署偵│││時37分許││賣,而且里面未成年色情影片│卷第74頁│││②106年││很多,兒童色情非法販賣……││││7月17日││活活虐殺直播,可憐。」││││13時47分││②「這些你的信箱,過去你對我││││許││的所作所為的不好造成我的打││││││擊。你的信箱只能因此關閉,││││││一生一世留下陰影」││├──┼────┼────┼──────────────┼──────┤││106年7月│asonj│「被報復後,會怕了ㄅ。廢物,│臺灣桃園地方│││6日22時││低能,雜種。曦牲小我成為大我│法院檢察署偵│││35分許││,才是最好的做人。之後也不用│卷第75頁│││││報警。警察這種貨我已經習慣。││││││配合就是最好的模範,最好的解││││││釋。」││├──┼────┼────┼──────────────┼──────┤││106年7月│asonj│「你就是不理解啦。哈哈哈哈哈│臺灣桃園地方│││4日某時││。我的神看不到,就是找你吵。│法院檢察署偵│││許││找你吵,逼你、逼你。把四次元│卷第77頁│││││的人還給我,爛人」、「你不知││││││道他原本是我的人了,幹,一直││││││搶,我哪有一大堆時間。要鬧一││││││起痛快上法院」││├──┼────┼────┼──────────────┼──────┤││106年7月│asonj│「像是人的勃子有兩條動脈,輕│臺灣桃園地方│││13日23時││輕掐就會暈旋或死去,打喉結也│法院檢察署偵│││18分許││會短站不能呼吸,重心摔撞擊後│卷第86頁│││││腦到地板的等等」││└──┴────┴────┴──────────────┴──────┘附表四:
┌──┬────┬───────────────────┬──────┐│編號│時間│訊息內容│卷證出處│├──┼────┼───────────────────┼──────┤│1│106年9月│「…尋獲純身,媽媽說我長不大,媽媽說我│臺灣桃園地方│││9日2時17│小說我幼齒,曾碰過的純身是在過年的時候│法院檢察署偵│││分許│,人氣較旺,純身都會出來透氣,要是能接│卷第101頁││││觸到純身,那實在太好了,純身男兒在古代│││││是重陽之血,煉體之軀,脫胎換骨,精胎為│││││血,命血中氣。」、「古代吃嬰兒血你就懂│││││為什麼純身對我們這些通古學有用,是為你│││││……」││├──┼────┼───────────────────┼──────┤│2│106年9月│「 安娜貝噁 」及恐怖人偶圖片乙張│臺灣桃園地方│││10日(週││法院檢察署偵│││日)23時││卷第102頁│││57分許│││├──┼────┼───────────────────┼──────┤│3│106年9月│「一人,頭流了一道血痕,流到了鼻子鼻腔│臺灣桃園地方│││某日6時│,眼睛睜大,凸出的眼睛,臉部僵硬,吐露│法院檢察署偵│││36分許│了一絲如同、被抓起頭髮一陣瘋狂撞擊硬地│卷第102頁││││面好無數下,他的嘴巴微開,嘴巴旁分部的│││││肉垮下,呈現即將死掉樣貌。黑暗總是讓人│││││有股起心中的一把火、生命」│││││││├──┼────┼───────────────────┼──────┤│4│106年9月│血腥圖片、血腥報導訊息翻拍截圖各乙張│臺灣桃園地方│││某日││法院檢察署偵│││││卷第1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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