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367號

原告 冼錦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宏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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