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泓恩

代理人 徐翊昕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說明目前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最近6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含應發薪資金額、應扣項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等》、實領薪資等)。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父親 林清池 、母親 許祝芳 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或公保(包括勞保、農保、軍保)之退休金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一併陳報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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