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498號債權人 方秀毓 債務人 盧映 如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五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全部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該通知已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陳明其未去銀行兌現票據,故無法補正退票理由單,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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