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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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356號聲請人南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萬基 代理人 莊凱麟 上聲請人南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文件(如取款條、代收入傳票等,該書面證明須記載票據號碼等明細資料及購買系爭本行支票者之名稱)。
二、若聲請人並非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向本院具狀更改原聲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三、倘聲請人係受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人或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除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外,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一併更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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