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次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四條第二項,
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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