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26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30日上午3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願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萬元。
給付方法:
(一)、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當場給付壹萬元,不另給據。
簽名:乙○○
(二)、餘額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五月起按月於每月三
十日(九十七年二月為二十八日),各給付伍仟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三)相對人開立十二張並由其女兒 張雅琪 (身分證號碼:
Z000000000號)背書之本票交與聲請人,於聲請人每
月收到相對人所給付之伍仟元後,返還一張相對人所
開立之本票。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