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調字第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26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30日上午3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願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萬元。
  給付方法:
  (一)、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當場給付壹萬元,不另給據。
      簽名:乙○○
  (二)、餘額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五月起按月於每月三
      十日(九十七年二月為二十八日),各給付伍仟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三)相對人開立十二張並由其女兒 張雅琪 (身分證號碼:
     Z000000000號)背書之本票交與聲請人,於聲請人每
     月收到相對人所給付之伍仟元後,返還一張相對人所
     開立之本票。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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