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若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53號、100年度執字第11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若麟因犯如附表所示重利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周若麟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均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本件受刑人周若麟所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2係於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前犯之,編號1係於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後犯之,且均於新法施行後裁判確定,故就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比較新舊法,而刑法第51條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是依上開規定及實務見解,就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仍應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又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周若麟因犯重利、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毅皓附表:受刑人周若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重利│著作權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0日│92年5月間某日起至92││││年6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偵│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920號│第24203號、偵緝字第││││2162、2163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279│99年度智訴字第3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20日│100年2月11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279│99年度智訴字第31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6月20日│100年8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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