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建興
法官周美玲法官張珈禎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龔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