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梁毓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被告 林保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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