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被告 黃文政
黃立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181,993元,而其主張對被告黃文政之債權額為14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40,0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二、被告黃文政、黃立芸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附表:
┌─┬───────────────┬─────┬───┬──┬─────────┐│編│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公告現值│面積│權利│價額││號││(元/㎡)│(㎡)│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鄉○○段○○○○號土地│18,007│101.81│全部│1,833,293元│├─┼───────────────┼─────┴───┼──┼─────────┤│2│門牌號碼:苗栗縣公館鄉館 東村 4│依房屋稅籍證明書│全部│348,700元│││鄰忠孝路87號││││├─┴───────────────┴─────────┴──┼─────────┤│合計│2,181,9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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