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3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後起算利息)。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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