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高峰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