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維倫 等2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相對人吳維倫、 吳妤宸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