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范清財 被告 范雲臻
范秋榮 范懷武 范成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6,12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31.01+42.32+913.61+
138.8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1,576,
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781元,原告尚應補繳3,86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