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六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於民國七十七年三月間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嗣因逃匿經本院於七十八年五月三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而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判決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怡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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