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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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310號債權人 呂沛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威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僅為受任人,請提出債權人為 呂婉廷 ,台端為代理人之聲請支付命令狀,並於狀底簽名或蓋章(如有疑問,請就近詢問法院訴訟輔導科,或電詢本院訴訟輔導科)。
二、如債權人呂婉廷係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算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請直接記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8,871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勿再書寫其他期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