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21號原告 陳彥璋 (原名 陳錦安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周弘憲 訴訟代理人 魏淑貞
金仲文
參加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表人 熊厚基 訴訟代理人 沈彤昭
林剛伊 鄭慧伶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事件,原告不服銓敘部民國108年4月16日部訴決字第1045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6日臺管業一字第1071420053號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三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除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同法第177條第2項所明定,復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經查:告因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事件,不服銓敘部民國108年4月16日部訴決字第1045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6日臺管業一字第1071420053號函),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然被告係憑以參加人107年11月29日國空人勤字第1070027672號函,核定原告喪失領受退休俸及優惠儲蓄存款權利,並溯自100年10月17日止,乃以原處分命原告繳回100年10月17日至107年5月31日溢領新制退休俸計新臺幣(下同)20萬7,475元,此據本院核閱各該函文暨有關卷宗屬實。則被告所憑參加人前開核定,據予命原告繳回溢領退休俸,為本件行政訴訟爭執之先決問題;而原告業對參加人前開核定提起行政訴訟,現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563號行政訴訟事件繫屬中乙節,亦經本院查明在案,足以信實。是本院認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63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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